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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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1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主清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2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主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主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規定。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另法律上屬自由裁量事項者,仍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尚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依法定應執行刑時,雖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均應受其拘束,不得有所逾越。準此,本件更定後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難謂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無違(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且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形式上已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蓋在全部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核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本件受刑人既已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執行筆錄影本
1份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應就附表所示各罪,予以併合處罰。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前已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9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依前所述,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1之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受內部性界限所拘束,不得定逾8年6月之應執行刑。
此外,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符數罪併罰要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形式上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時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附表:受刑人陳主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2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104年11月28日或30日│104年10月20日│104年10月22日│104年11月20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43號│105年度偵字第1882號│105年度偵字第1882號│105年度偵字第188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六簡字第102號│105年度訴字第292號│105年度訴字第292號│105年度訴字第2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21日│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六簡字第102號│105年度訴字第292號│105年度訴字第292號│105年度訴字第292號││決├────┼───────────┼───────────┼───────────┼───────────┤││確定日期│105年5月23日│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0日│└────┴────┴───────────┴───────────┴───────────┴───────────┘┌─────────┬───────────┬───────────┬───────────┬───────────┐│編號│5│6│7│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2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104年11月22日│104年10月23日│104年10月24日│104年10月2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882號│105年度偵字第1882號│105年度偵字第1882號│105年度偵字第188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92號│105年度訴字第292號│105年度訴字第292號│105年度訴字第2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92號│105年度訴字第292號│105年度訴字第292號│105年度訴字第292號││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0日│└────┴────┴───────────┴───────────┴───────────┴───────────┘┌─────────┬───────────┬───────────┬───────────┬───────────┐│編號│9│││(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7年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104年11月1日│104年11月9日│104年11月1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882號│105年度偵字第1882號│105年度偵字第188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92號│105年度訴字第292號│105年度訴字第2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92號│105年度訴字第292號│105年度訴字第292號│││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0日││├────┴────┼───────────┴───────────┴───────────┴───────────┤│附註│1.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民國105年12月11日徒刑執行完畢。│││2.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刑,已由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92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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