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一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立寧
送二被告乙○○住
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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