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9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凱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凱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凱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共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3年9月2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20日│102年2月20日│102年2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63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49號│102年度偵字第6776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45號│102年度審易字第872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236號││實├──┼───────────┼───────────┼───────────┤│審│判決│102年3月22日│102年5月31日│102年7月24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45號│102年度審易字第872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236號││決├──┼───────────┼───────────┼───────────┤││確定│102年5月20日│102年7月1日│102年8月26日│││日期│(撤回上訴)│││├─┴──┼───────────┼───────────┼───────────┤│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100號│102年度執字第2571號│102年度執字第34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