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五號
原告乙○○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新台幣叁仟叁佰叁拾玖元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四千零二元,惟查本件原告所請求塗銷之抵押權債權額為八十萬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八十萬元,原審僅核定為四十萬元,容有未洽。是本件起訴時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為新台幣八千零一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四千零二元,尚不足新台幣三千九百九十九元,於法不合,應命其定期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 李木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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