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二號
原告癸○○被告庚○○
甲○○乙○○丁○○己○○戊○○辛○○丙○○壬○○右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陸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