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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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0三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胡建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華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仟伍佰玖拾萬陸仟伍佰貳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億叁仟柒佰柒拾壹萬玖仟伍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拾伍萬玖仟零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叁拾柒萬柒仟壹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叁拾柒萬柒仟壹佰伍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