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220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吳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8,776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4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065元
。
訴訟費用2,5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5年6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
,借款期間自105年6月17日起至110年6月17日止,利息約定
依據指數利率加年利率3.38%機動計息,嗣隨原告指數利率
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利率計算附息,如立約人
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繳款截止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4.46%計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
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算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積
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及交易紀錄等件為證。又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540元,應由敗訴
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