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6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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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6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6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致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500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86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130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95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26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