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林叡傑 被告 潘俊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2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
239號為諭知無罪之判決,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何効鋼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宜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