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3號聲請人 陳宥臻 相對人 楊宸緯 即 老豆 傳奇農特產行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8年1月3日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陳宥臻107年11月薪資新臺幣22,000元於108年1月5日前(午後1時)請勞方至資方營業場所(花蓮縣○○鄉○○村000000號)領取」之內容在薪資新臺幣15,500元之範圍,准予強制執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就給付薪資之爭議,前經花蓮縣政府於民國108年1月3日進行調解,嗣已成立調解,調解內容為「...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 林于卉 、 陳麗華 、 許文娟 、陳宥臻每人107年11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2,000元於108年1月5日前(午後1時)請勞方至資方營業場所(花蓮縣○○鄉○○村000000號)領取。...」等,惟相對人僅給付其6,500元,尚欠15,500元等語,業據其提出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1份為證,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給付聲請人上開款項22,000元,惟相對人並未完全履行其義務,尚積欠聲請人15,500元。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