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5號原告 萬美媛
萬岳 梁萬家希萬庭伃 萬京霖 羅秀玲 劉玉蘭 兼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萬開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蔡金旺
蔡德貴 何德財 何連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一百零七年度偵續字第十一號、一百零七年度他字第六十六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上開規定中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蔡金旺、蔡德貴及何德財涉嫌共同偽造文書、詐欺、背信及侵占等,以詐騙之手法,謊稱有公家機關將以行政處分收歸原告與被告先祖 何阿福 名下之花蓮縣○○鄉○○段709、713、720、720-1、768、769、777、795、80
2、802-1、802-2、802-3(802-1至802-3係由802所分割而成)地號、阿托莫段1490、1553地號、西富段465地號等土地及阿托莫段359地號土地之耕作權為國有,而使各繼承人即原告等交付印鑑等辦理,惟竟將上開土地及耕作權全數登記於被告母親 何阿女 名下後,再分別移轉於被告名下,嗣後在未經所有繼承人同意下,將部分土地轉賣移轉至他人,爰起訴請求被告應將上開土地移轉登記及塗銷上開耕作權,並移轉登記與原告等人公同共有。
三、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等罪嫌,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續字第11號、107年度他字第66號偵查在案,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則被告是否涉有詐欺等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偵查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