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16號聲請人 石俊榮 相對人 楊金華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楊金華之子,相對人因罹患腦梗塞,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167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因罹患腦梗塞,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為證,惟經本院安排聲請人及相對人於民國108年2月22日上午9時30分前往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下稱花蓮慈濟醫院)會同鑑定人醫師對相對人實施鑑定,並通知聲請人至上開醫院繳納鑑定費用,然聲請人未偕同相對人於上開期日前往接受鑑定,經本院、花蓮縣政府社工、花蓮慈濟醫院電話聯繫聲請人皆無人接聽,花蓮慈濟醫院繳費櫃臺人員表示聲請人未繳納鑑定費用等情,有本院108年2月22日訊問筆錄、花蓮慈濟醫院108年3月4日慈醫文字第1080000560號函各1份在卷可憑。因聲請人未繳納鑑定費用,致本院無從踐行上開為監護宣告應行之程序,故相對人是否有為監護宣告之必要,即屬無法認定,本院因認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