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02號原告甲○○○
乙○○被告北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股東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其先位聲明第一項請求「撤銷原告等為被告北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計算式:(原告甲○○○之股數100股×每股1,000元)+(原告乙○○之股數100股×每股1,000元)=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其備位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原告等非被告北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乃係關於股東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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