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8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8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84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證據欄增列「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照片4張」作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一時失慮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犯罪動機尚稱單純,及其素行、犯罪手段、所生損害,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簡易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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