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高雄縣阿.
丙○○○戊○○乙○○原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己○○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
陳勁宇 律師 楊啟志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姚水文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