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
二、查被告甲○○前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羈押在案,茲被告業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送執行觀察勒戒,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錢建榮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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