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萬呈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陸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憲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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