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 陳駿 享訴訟代理人丁○○原告乙○○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丙○○、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一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起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洪有川~B法官王幸華~B法官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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