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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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94號原告 陳仁德
陳茂雄 陳仁明 陳仁傑 陳進芳 陳世忠 陳茂彥 陳建銘 陳漢謨 陳漢民 陳榮森 李 王圓滿 上列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上列十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徐祐偉 律師
黃琪雅 律師 黃婉婷 被告 賴來財 訴訟代理人 賴欣源 被告 賴來屘 訴訟代理人 賴炳灶 被告 賴金吉
吳賴蚊 賴秋漢 (兼賴 莊綉花 之承受訴訟人) 賴美柱 (兼賴莊綉花之承受訴訟人) 賴坤錢 (兼賴莊綉花之承受訴訟人) 賴清泉 賴炳崑 陳素卿 劉賴鶴 陳賴幼 賴員 賴木通 劉賴漂 賴足 賴明璋 賴珮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0
4年3月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呂明坤法官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