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4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嘉真 (原名 許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翊 正、 韋麗華 間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壹拾肆萬肆仟肆佰貳拾叁元(計算式如附表1、2),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詹志鵬附表1: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吳翊正應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之土地
明細┌─┬────────┬──┬────┬────┬────────┬─────────┬───────┬───────┐│編│地段│地號│總面積│所有權人│權利範圍│上訴人請求登記權利│101年1月公告│訴訟標的價額(││號│(台北市信義區)││( 平方公 │││範圍│現值(新台幣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尺)││││)│入,新台幣元)│├─┼────────┼──┼────┼────┼────────┼─────────┼───────┼───────┤│1│虎林段一小段│574│1107│吳翊正│0000000分之│00000000分之316921│23萬3000│137萬6867│││││││316921││││├─┼────────┼──┼────┼────┼────────┼─────────┼───────┼───────┤│2│虎林段一小段│577│673│吳翊正│646275分之3302│0000000分之3302│23萬3000│8萬118│││││││││││├─┼────────┼──┼────┼────┼────────┼─────────┼───────┼───────┤│3│虎林段一小段│579│68│吳翊正│0000000分之7455│00000000分之7455│23萬3000│5514│││││││││││├─┼────────┼──┼────┼────┼────────┼─────────┼───────┼───────┤│4│虎林段一小段│661│66│吳翊正│990分之23│9900分之23│23萬3000│3萬5727│││││││││││├─┼────────┼──┼────┼────┼────────┼─────────┼───────┼───────┤│5│虎林段一小段│664│144│吳翊正│0000000分之│00000000分之325363│27萬4000│103萬2868│││││││325363││││├─┼────────┼──┼────┼────┼────────┼─────────┼───────┼───────┤│6│虎林段一小段│666│832│吳翊正│000000000分之│0000000000分之│26萬9269│205萬8990│││││││00000000│00000000│││├─┼────────┼──┼────┼────┼────────┼─────────┼───────┼───────┤│7│虎林段一小段│668│1605│吳翊正│0000000000分之│00000000000分之│23萬3000│61萬133│││││││000000000│000000000│││├─┼────────┼──┼────┼────┼────────┼─────────┼───────┼───────┤│8│虎林段一小段│669│232│吳翊正│0000000分之│00000000分之21874│23萬3000│2萬2990│││││││21874││││└─┴────────┴──┴────┴────┴────────┴─────────┴───────┴───────┘附表2: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1,376,867元+80,118元+5,514元+35,727元+1,032,868元+2,058,990元+610,133元+22,990元=5,223,207元5,223,207元+2,921,216元=8,144,4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