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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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2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賴培弘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培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賴培弘於民國103年12月2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於103年12月11日向監所長官具狀提起上訴,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及被告刑事上訴狀1份可稽,然被告於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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