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94號原告 陳仁德
陳茂雄 陳仁明 陳仁傑 陳進芳 陳世忠 陳茂彥 陳建銘 陳漢謨 陳漢民 陳榮森王圓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徐祐偉 律師承受訴訟人 楊崇聖 (即被告 楊坤烈 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楊崇偉 (即被告楊坤烈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楊凱仁 (即被告楊坤烈之繼承人)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玟璇 (即被告楊坤烈之繼承人)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楊坤烈之法定繼承人李玟璇、楊崇聖、楊崇偉、楊凱仁為被告楊坤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此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前段規定自明。又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坤烈於民國103年1月13日死亡,係於原告起訴之101年5月18日後死亡,而其法定繼承人則為其配偶李玟璇及其子楊崇聖、楊崇偉、楊凱仁,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均無受理楊坤烈之拋棄繼承事件,亦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應堪認定楊坤烈之繼承人即為李玟璇及楊崇聖、楊崇偉、楊凱仁四人。而原告具狀聲明被告楊坤烈之法定繼承人李玟璇及楊崇聖、楊崇偉、楊凱仁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准許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吳蕙玟法官蕭承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賴玉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