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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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五號
原告台灣順立園藝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陳鎮律師被告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設彰化縣彰化市○○路○○○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瑞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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