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
原告乙○○原告甲○○原告己○○兼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住彰化被告戊○○住桃園被告丁○○住新竹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倩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林憲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