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41號原告 陳凱威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2,3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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