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65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立林口高級中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3萬0,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1,88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