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664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5號之債務人甲00000000
0號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邱錫鴻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邱錫鴻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法院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