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220號原告 洪詩祐 訴訟代理人 鄭廷萱 律師被告 許全慶
洪梓華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0年度易字第20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全慶涉犯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以110年度易字第2036號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依前揭規定,本院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訴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劉依伶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