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028號原告 陳睿豐 法定代理人 陳浚祐
謝孟琳 被告 范天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5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黃震岳法官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