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002號原告 梅崑賢 被告 黃永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李依達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