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 陳盈良
陳能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原告與被告 吳俊達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8,000元(計算式:1,056,000元+192,000元=1,2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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