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002號原告 梅崑賢 被告 紀雅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紀雅芳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5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李依達法官張美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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