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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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39號原告 蕭丹嫺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 李文和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且原告起訴狀並未簽名亦無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經簽名之起訴狀及繕本,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