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自字第六號
自訴人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自訴人自訴業務侵占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自訴人所自訴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自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甲○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兆慶
法官廖政勝法官林坤志本件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