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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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兩造均應自行到庭。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原告應於期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