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01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石益帆
被 告 安翔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強
被 告 柯絢 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