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5年度東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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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坤 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坤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
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