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1、2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1、2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