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在案,於民國94年10月24日入監執行,於96年7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有本院95年度聲字第418號裁定、96年度聲字第601號裁定、94年度訴字第594號、94年度訴字第469號判決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與其所犯各餘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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