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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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4號債權人土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統碩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提出債務人統碩科技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二、債務人統碩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三、電子零件加工材料出貨予債務人統碩科技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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