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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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乙○○
丙○被告甲○○
之3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淑華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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