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01號債權人佳晟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宏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清楚之退票理由單。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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