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專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原告美商科林研發公司(LamResearchCorp.)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賴蘇民 律師 柳瑜珊 律師 林秋琴 律師 陳彥希 律師 王仁君 律師 林哲誠 律師被告新加坡商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Mich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 律師
林敏浩 律師 王孟如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