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6號抗告人丙○○代理人甲○○
乙○○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97年執字第16608號)聲明異議,經本院於98年2月27日裁定駁回後,抗告人對上開裁定提出抗告,茲因上開案件係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依同法第405條規定,對上開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自不得抗告,據此,本件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