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債務人 莊正宏 代理人 彭冀湘 律師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官李維倫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偉介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未婚,名下僅有儒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46股之股票,股票淨值約新台幣4,334元,另有1998年出廠之機車乙輛,上開機車已使用10餘年之久,無折舊後之殘值,至於債務人投保之保單均已失效或停效,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行車執照、股東分戶帳卡、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附資產負債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債務人名下財產所剩殘餘價值無幾。
三、綜上,堪認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29條於99年9月1日以南院龍98司執消債清莊字第39號函請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