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4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品宏選任辯護人楊敏宏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品宏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六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品宏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已自民國99年11月5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於100年1月25日訊問被告陳品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2月6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徐佩鈴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