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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