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52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嗣入獄執行,甫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執行完畢;」更正為「嗣與另案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之
竊盜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甫於九十三年七月
二十七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有
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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