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苗栗縣南庄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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