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陳怡錚 劉佩聰 林厚沖 被告 劉建隆
林秀華 劉喬容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文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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